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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快迅:四川全省已有8533人在地震灾害中遇难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08-05-13 06:47
快迅:四川全省已有8533人在地震灾害中遇难

这是温家宝在专机上研究布置抗震救灾工作。 北京时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赶往地震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新华社记者姚大伟摄
新华网快讯:记者12日22时50分从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已有8533人在地震灾害中遇难。

向所有为救灾做出贡献的人致敬。现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已经在昼夜不停地进行直播,为灾区人民带来全国人民的慰问与支持,并带来灾区最新的资迅,以实际行动支持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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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看来是萝卜快了不洗泥呀
[color=orange][b]为新手服务[/b][/color]  [color=BLUE][b]快速解决问题传送门:[/b][/color][url=https://www.firefox.net.cn/newforum/viewtopic.php?t=22571][color=red][b]①Firefox初级教程(置顶帖)[/b][/color][/url]  [url=https://www.firefox.net.cn/newforum/viewtopic.php?t=27478][color=red][b]②孟婆汤(清空profile工具)[/b][/color][/url]  [url=https://www.firefox.net.cn/newforum/viewtopic.php?t=26765][color=red][b]③减肥茶(半淘汰)[/b][/color][/url]  [url=https://www.firefox.net.cn/newforum/search.php][color=red][b]④搜索论坛[/b][/color][/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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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今天去上海书城买书,看到了一本最新出版的抗震救灾纪实的书,就买了两本,但这本书的美中不足是卷首就出现了重大印刷错误,看来校对人员确实需要切实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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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taizitju:我不是烈士的后代,忠诚度也不够,不堪委以重任。

此句为幽默,参见《国产007》

回到原帖
   


嗯,关于这一点,我曾经和湛江血站的护士MM和护士阿姨们讨论过,她们说国家是这么规定的,这是因为要防止某些血站为追求利益频繁采血,正常情况下,成分血--主要是血小板、血浆等,大概在7天左右即可恢复正常水平,红白细胞的时间会稍长,不过一般也会在一至两个月内恢复正常,前提是身体健康,并在此期间没有大的出血类伤害,不过考虑到恢复正常到在此献血期间还需要一些时间补充缺失的储备血液,所以一般三个月后再次献血就不会有任何后遗症或者不适。所以正常情况下如果一次献血200CC的话,三个月后即可献第二次了,如果是400CC的话,为了保护捐血者的身体--毕竟很多人捐血后还要工作,甚至是加班加点,比较影响正常的休息--所以一般要求6个月后再次捐献。

TO虫子:按照献血法规定,18岁以后方可献血,但并不表示18岁之前不能捐血,比如必要的医疗等,只是这种抽血的血量一般情况下都在100CC以下,而正常无偿鲜血的标准量是200CC,也就是一袋血的标准血量。国家这么规定是有充分的道理的,18岁之前毕竟还处在身体发育的高峰期间,大量的抽血对身体有一定的影响,何况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都处在学习阶段,现在的学习任务重,会有较大的影响。所以不赞成虫子提前献血,这也是对自己负责。
MM:你是个外表冷酷,内心却很甜蜜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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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震源在青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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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快讯:16时24分川西发生余震,成都的大楼出现较大摇晃

  新华网快讯:16时24分,川西发生余震,成都市的大楼上出现较大的摇晃。余震持续了一分多钟。现在大楼还有轻微摇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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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未满十八岁可以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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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我不是烈士的后代,忠诚度也不够,不堪委以重任。

此句为幽默,参见《国产007》

[color=orange][b]为新手服务[/b][/color]  [color=BLUE][b]快速解决问题传送门:[/b][/color][url=https://www.firefox.net.cn/newforum/viewtopic.php?t=22571][color=red][b]①Firefox初级教程(置顶帖)[/b][/color][/url]  [url=https://www.firefox.net.cn/newforum/viewtopic.php?t=27478][color=red][b]②孟婆汤(清空profile工具)[/b][/color][/url]  [url=https://www.firefox.net.cn/newforum/viewtopic.php?t=26765][color=red][b]③减肥茶(半淘汰)[/b][/color][/url]  [url=https://www.firefox.net.cn/newforum/search.php][color=red][b]④搜索论坛[/b][/color][/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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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这第九条规定的确与你说的实际(生理能恢复的)情况有些不同,也许医生说的是生理上的,而法律规定确实说不能少于六个月的,但并没说成份血或全血这些分类,看来确实值得实际确认一下
上海市献血条例
[quote]上海市献血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单位和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类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课程或者开设专题讲座。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管辖范围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
     (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本市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机构(以下简称采供血机构,指血液中心和血站)的设置和医疗机构应急采血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
     (五)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六)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椐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拟订本区、县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安排、指导和督促献血实施计划的落实;
     (二)负责本区、县所属的采供血机构采血、供血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献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四)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承担管辖范围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十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和适龄公民人数,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拟订本区、县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各单位(包括中央和外省、市、自治区在本市的单位,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
     第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采供血机构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或者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现役军人率先献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沪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血液管理机构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献血的公民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检查合格者发给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献血的公民进行献血健康检查时,必须核对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八条 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能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可以发出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以按照未完成计划献血量等量用血费的五倍,对其征收献血补偿金。
     献血补偿金应当用于发展献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采血、供血许可制度。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置采供血机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
     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采供血机构在执业场所以外设置采血点或者配备流动采血车,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采血时应当核对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采供血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采供血机构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市血液管理机构批准的医疗临床用血计划,及时向医疗机构供血。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无法及时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以下称本市献血者)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市献血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第二十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所在单位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用血。
     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未献血的,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其职工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交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八条无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家庭成员中本市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书和户口簿或者有关证明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有适龄健康家庭成员而不能互助解决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无工作单位的未献血的适龄健康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九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因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年龄或者健康状况均不符合献血条件,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
     第三十条 急救病人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提供所需血液,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退还单位或者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
     (二)公民或者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市献血的;
     (三)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均因年龄或者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本市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按照下列规定,减免上款规定的费用及本条例规定的用血互助金:
     (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二)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制定医疗临床用血计划,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市血液管理机构批准后安排医疗临床用血。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供血的情况,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到市血液管理机构指定的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医疗机构在病人医疗临床用血前,必须核对本条例规定的用血证明和有关证件。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九条 采供血机构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供血机构对医疗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病人医疗临床用血前未核对本条例规定的用血证明和有关证件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献血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第四十六条 外省市来沪就医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公民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血。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义务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但不减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同时废止。

看来上海的地方规定也是两次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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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楼上可能就是学文科的,整天把批判挂在嘴边上,把火药味弄得很浓,多亏还有理科,让我们这些嘴比较笨的人也能在技术这方面做点贡献,想想十年动乱期间,我们从事地下(抗日)工作的祖辈都被批判得不行,就想到可能有些东西还是有遗传的。都是说说话,怎么成了有些是批判了呢?难道不能有点儿不同的声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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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错啦,我说过了,之前捐的是成分血--主要是血小板和部分血浆,按照正常生理功能,只需要7天左右即可恢复正常水平,所以过几天--也就在一个月后,我再捐献全血是没有问题的,献血法里面规定的是不能在半年内捐献超过400CC全血,也就是说如果一次或者累积半年内捐献400CC全血后,必须要间隔半年以上方可再次捐献全血,如果上一次捐献的全血是200CC--也就是正常一次捐献的标准,那么三个月后即可捐献第二次。另外经向一些血液科的医生等人咨询,即使上次捐献了400CC全血后,三个月后也可再次捐献成分血,而只需要注意休息和适当的忌口,就不会对身体有明显影响,也不会带来任何后遗症。
最后说一句的就是--所有捐献过程必须建立在身体健康和能保证充足的休息的基础上。补一句就是捐献的前一天和捐献那天和接下来的一天,也就是前中后三天之内尽可能不食用油腻和辛辣食物,除此不需要特别忌口。再补一句,捐献过程中适当的饮用一些饮料可以降低情绪紧张,同时可以补充短时内损失的体液,捐献过后,可以食用一些苹果类水果,补充微量元素,会很快恢复身体的某些不适。
希望以上知识可以给有意捐血的狐狸提供一点点有限的参考。


试试看吧
天津的政策是 不管全血还是成分血  一定要间隔半年。如果行的话告诉我一声,我也那么办。如果不行的话,也说一声,某些同志正在急着批判我呢。

我不是烈士的后代,忠诚度也不够,不堪委以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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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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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中国儿童中心开展"情系灾区小伙伴"全国少年儿童送温暖献爱心主题活动

中国儿童中心学员为灾区小伙伴写下祝福的话语
新华网消息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灾区儿童的境遇牵动着全国少年儿童的心。中国儿童中心、四川省儿童活动中心近日共同发起了"情系灾区小伙伴"全国少年儿童送温暖献爱心大救助主题活动。活动倡议全国校外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每人为灾区小伙伴捐出1元零花钱,校外教育工作者每人为受灾儿童捐出10元,用于救助受灾儿童。

    活动开展以来,北京、天津、重庆、四川、黑龙江、江苏、山西、陕西、湖南、内蒙古、安徽、福建、广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上百家校外教育单位,踊跃捐款,奉献爱心。孩子们举着1元、2元、10元,甚至捧着存钱罐来到捐赠现场,把爱心奉献给灾区的小伙伴。短短几天时间,"情系灾区小伙伴"活动共收到全国少年儿童和校外教育工作者的捐款32万多元。同时,四川省儿童活动中心还成立了灾区儿童临时救助所,为灾区儿童提供生活、学习方面的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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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災難之後...震區鳥瞰圖。

http://umedia.nddaily.com/#20080516-31

整個地區變成廢墟。
梁朝伟街头格斗,一个打六个
Tokyo Raiders Umbrella Fight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YxNTU5NTY0.html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_hyvkren_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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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中国人?呵呵,他们不配,他们现在是走狗而已


走狗,这个名字对它们是美化的称呼,应该称为“臭狗屎”
       




不到半年 不符合献血法[/quote]  
你错啦,我说过了,之前捐的是成分血--主要是血小板和部分血浆,按照正常生理功能,只需要7天左右即可恢复正常水平,所以过几天--也就在一个月后,我再捐献全血是没有问题的,献血法里面规定的是不能在半年内捐献超过400CC全血,也就是说如果一次或者累积半年内捐献400CC全血后,必须要间隔半年以上方可再次捐献全血,如果上一次捐献的全血是200CC--也就是正常一次捐献的标准,那么三个月后即可捐献第二次。另外经向一些血液科的医生等人咨询,即使上次捐献了400CC全血后,三个月后也可再次捐献成分血,而只需要注意休息和适当的忌口,就不会对身体有明显影响,也不会带来任何后遗症。
最后说一句的就是--所有捐献过程必须建立在身体健康和能保证充足的休息的基础上。补一句就是捐献的前一天和捐献那天和接下来的一天,也就是前中后三天之内尽可能不食用油腻和辛辣食物,除此不需要特别忌口。再补一句,捐献过程中适当的饮用一些饮料可以降低情绪紧张,同时可以补充短时内损失的体液,捐献过后,可以食用一些苹果类水果,补充微量元素,会很快恢复身体的某些不适。
希望以上知识可以给有意捐血的狐狸提供一点点有限的参考。
MM:你是个外表冷酷,内心却很甜蜜的男人。
mfkdmr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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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08-05-13 06:47
web123lai:中国人?呵呵,他们不配,他们现在是走狗而已回到原帖

它们的标语全是繁体字的,说明了什么…
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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